Article 19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照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盲道、机动车道、机动车停车泊位,并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