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按要求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
(五)不得饮酒或者醉酒驾驶;
(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单手扶持行驶;
(七)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八)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通行管理规定。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