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在餐饮服务场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

公筷应当具备明显标识。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的公用筷子应当在颜色上区别于其他筷子,并标注“公筷”字样。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筷使用提示,并引导合餐者使用公筷。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