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行政执法主体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