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