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和条件,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执法权委托或者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培训、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行政执法权交由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应的人员、物资、设备和装备等行政执法资源配置给承接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承接主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