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制审核人员资格、比例、条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配备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