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除涉及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下列事项:

(一)决策草案全文或者公众获得草案全文的途径;

(二)关于决策草案的说明;

(三)决策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途径、起止时间;

(五)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