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公共交通和文明驾驶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二)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不强行变道加塞;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行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过;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超速行驶;
(五)行人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翻越护栏;
(六)成年人陪同未成年人出行时,应当主动遵守交通规则,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七)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