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

设立临时庇护场所的,应当有必要的经费、设施、专业人员、固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其他救助服务区域分设,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标准、服务内容和工作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临时庇护场所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