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受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开展下列工作:

(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工作职责,为受害人提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

(四)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和意愿,及时将其转介到医疗机构、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

(五)开展其他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工作。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组织和个人没有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