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