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合理布局收集转运点,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

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