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通用航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相关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体育、气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通用航空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