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通用机场选址与建设,应当符合空域管理、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国防安全、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气候可行性等要求,统筹考虑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和交通枢纽站便捷衔接,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通用机场的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和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通航服务需求相适应,符合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鼓励相邻县、市、区共建共用通用机场,支持通用机场之间共用航空空管、油料储运、运营维护等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