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备、安全高效的城镇道路体系,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道路等级、横断面、管位等内容。
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排水、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相互协调,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