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城镇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并由城市管理部门设置保护标识,向社会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直径六百毫米以上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五米区域;
(二)直径不足六百毫米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区域;
(三)排水渠护坡边缘两侧各三米区域;
(四)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在城镇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