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本市加强城镇道路挖掘统筹,严格控制城镇道路重复挖掘。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管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单位,统筹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因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应急抢修等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除外。

埋设地下管线等施工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其他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确需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不得擅自改变道路结构。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