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检测等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评估,确保市政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依附市政设施设置的管线、杆线、检查井盖或者交通管理、公共交通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设施丢失、损毁、移位、废弃、标识不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移除;影响通行、通航等安全的,还应当立即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前两款规定的养护、维修活动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落实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