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一)城市内街、窄道以及镇(街)主要街道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标志标线,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市政设施及指引标识;

(二)电动车辆充电设施;

(三)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四)盲道、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五)电梯、公共厕所、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六)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八)好心书屋(吧)、好心绿道、好心主题公园等茂名好心文化公共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