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级市)网信、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