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禁止将病死畜禽尸体、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向渠道、江河、湖泊、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放废弃物的地点投放。
村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置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预约电话。
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或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不能处理的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