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减量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置。

厨余垃圾采取村民堆肥或者收集后镇村集中堆肥等形式处置。鼓励村民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置有机可堆肥垃圾。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建设符合标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处置设施,对统一收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灰土等惰性垃圾采取在村内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等方式处置。

对于有害垃圾和无法减量的其他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