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禁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