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蔬菜经营者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蔬菜批发市场、各类集贸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和超市等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应当设立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点,建立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应当要求并督促经营者就地销毁,拒不销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及时将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的检测结果及其经营者的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