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农田水利工作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