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单项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调整时,应当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