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通过书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网上办理系统进行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还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