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决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