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以及风险评估、联防联动等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
(二)配备必要的实体防护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入侵报警、防爆安检系统等物防和技防设备、设施,并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三)配备必要的安保力量,落实出入登记、值守、巡逻、检查、运维保养、安全背景审查等人防管理措施,并与物防和技防设备、设施相结合;
(四)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发布的等级响应指令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落实管控措施;
(五)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主义培训和演练;
(六)每六个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责任人员、机构设立变更和重大基础设施改造、涉恐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