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在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以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第十八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用品税收优惠等政策。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认定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智能制造示范车间、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环保信用评价绿色企业等认定,获得认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同等享受支持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