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