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加强合法性可行性审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相关省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
Regulatory Decis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