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2
- Articles
- No article structure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行政程序主体
Section 1行政机关
Section 2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Section 3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管辖、协助与回避
Chapter 4行政程序一般规定
Section 1程序启动
Section 2告知和陈述、申辩
Section 3听证
Section 4调查和证据
Section 5行政决定
Section 6期间和送达
Section 7行政行为效力
Chapter 5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划、重大行政决策
Section 1行政规范性文件
Section 2行政规划
Section 3重大行政决策
Chapter 6行政执法
Section 1行政审批
Section 2行政处罚
Section 3行政强制
Section 4行政给付
Section 5行政征收征用
Section 6行政确认
Section 7行政检查
行政指导
Chapter 8行政协议
Chapter 9行政奖励
Chapter 10矛盾纠纷解决
Section 1行政调解
Section 2行政裁决
Section 3行政复议
Section 4投诉举报处理
Chapter 11公众参与
Chapter 12行政程序监督
Chapter 13附则
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减损当事人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事前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据。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的途径、期限。
减损当事人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福利等赋予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公民益,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在场所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给付的内容,包括:
(一)给付事项;
(二)给付依据;
(三)给付条件;
(四)给付对象和范围;
(五)给付方式和标准;
(六)申请材料;
(七)给付决定机关;
(八)给付程序和期限;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应当设立账册进行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给付决定,可以制作行政给付决定书;不制作行政给付决定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相关当事人。
行政机关变更行政给付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在场所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征收的内容,包括:
(一)征收事项;
(二)征收依据;
(三)征收对象和范围;
(四)标准;
(五)征收管理方式和实现方式;
()征收决定机关;
()征收程序和期限;
()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在场所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征用的内容,包括:
(一)征用事项;
(二)征用依据;
(三)征用对象和范围;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五)征用人和被征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征用决定机关;
(七)征用程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事先拟定征用方案书面告知被征用人或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用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征用方案制作行政征用决定书。
行政机关实施征用时,应当对被征用人和征用事项进行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征用凭证。
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被征用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对被征用人给予合理补偿。
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以即时决定实施征用,但事后应当补办有关手续。
本条例所称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证明等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在场所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确认事项;
(二)确认依据;
(三)确认条件和标准;
(四)申请材料;
(五)确认决定机关;
(六)确认程序和期限;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或者核发相关证。
场所
和行政争议同四 职能列地方政府经依法的工作 公正、社会民事行政
民事行政二民事行政民事行政 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或者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由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将协议内容等调解情况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方式化解纠纷。
和被申请人行政行政并说明理由。 二应当,依法不予公开或者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期限不得超过当事法律、法规对行政裁决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应当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举报属于信访事项、涉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
;列据国家利益、社会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提出提出意见和提出
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意见和需要意见和提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