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文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一)柴埠溪国家森林公园、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划定的保护区域;

(二)自治县境内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大中型水库及其重要附属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地质灾害高危地区;

(四)文物保护区范围内;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报经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