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负责自治区的文献信息保障、地方文献信息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行业协作协调、业务标准制定、科技运用与信息化推广等业务,开展交流与合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相关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组织专业化培训。
旗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实行总分馆制,负责对所属分馆的业务指导和资源调配,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同时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图书馆的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