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依法批准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书面通知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通知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人员的管理参照社区戒毒人员管理执行。
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