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