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家庭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等相结合的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

自治区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写、制作禁毒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宣传产品等,运用各类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对公民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