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宣传、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安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表彰奖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单位与个人。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