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包装物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