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供水企业不予通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节水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的期限更新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