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机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自建设施取水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二)新建或者经维修的水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擅自施工降水的;

(四)施工单位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