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新建、扩建、改建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和新建农业灌溉水井,在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应当附有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节水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农业灌溉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标准;已建成的灌溉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有计划地完成节水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