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进行建设施工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且开始施工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赔偿损失,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