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实行责任制。日常养护责任人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二)机场、铁路、公路、河流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三)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林场、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机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五)乡(镇)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乡(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六)居民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承包人或经营者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不属于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古树名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九)被认养的古树名木,认养期间其认养单位或者认养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日常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