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配送、销售等环节的节约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反食品浪费理念融入菜单设计、菜品制作,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

(三)合理确定食品菜品的数量、分量;

(四)为消费者按需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

(五)配备公勺、公筷;

(六)为消费者提供环保卫生的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充实菜单信息,明示菜品主辅配料、口味、分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返现、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给予奖励。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