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县)域社会治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犬只防疫、收容救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做好本辖区内的狂犬病等与犬只有关的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协助做好犬只免疫、登记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调解在本辖区内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