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等应当将犬只尸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主犬只尸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犬只尸体。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