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其他携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狂犬、正在伤人的犬只,应当组织捕捉或者立即捕杀。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